已经在公司入职 4 年了,上个星期公司公司提出辞退
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 2025-05-21 提出辞退
- 2025-05-22 与 hr 协商,主要包括和 hr 确认辞退和其理由为能力不达标,并且愿意赔偿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为基准的 N+1 ,我要求按照税前工资,但是协商没有取得结果(可以提供录音)
- 2025-05-23 公司愿意在额外缴纳一个月社保,且愿意在后续入职其他家公司后,背调给予帮助,但是还是按照基本工资赔偿
- 2025-05-26 公司决定走 PIP 计划,并且承诺如果后期不达标,愿意赔偿以 (税前工资+年终奖+补贴) 为基准的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N+1 ,但是会按照员工违反落户协议中劳动法中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赔偿 N+1 ;但是因为我之前签过落户协议其中这一套(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劳动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向甲方赔偿损失)规定我未满两年就需要 3 倍向公司赔偿税前工资
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咨询过上家公司的 hr ,hr 告诉我不要签这个 p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