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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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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13:34:27 +08:00
回复了 xiadd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个人怎么弄到微信认证服务号呢
公众号换了 openid 也会换,
三思
2016-12-09 12:53:25 +08:00
回复了 awolfly9 创建的主题 Python 服务器新手,购买了阿里云之后,各种安装命令都没有?
阿里云的 cetnos 有 yum 啊
@ys0290

2 楼是 4 个 x....
@mrlawrence

你不是看到了么……
server {

server_name www.herbcreation.com;

listen 80;

rewrite ^/(.*)$ https://www.herbcreation.com/$1 permanent;

}

我的 nginx 配置
301 重定向……
2016-12-08 21:21:38 +08:00
回复了 yjxjn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hexo next 主题 多说评论数量不显示了
多说这两天问题很多。
2016-12-08 14:29:44 +08:00
回复了 yjxjn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前端开发你们都是纯手写么?
不用手写难道用脚写?

用别人的 js 库还靠谱,瞎用别人的 CSS 真的好么?

直接复制别人的 html 和样式很坑。
2016-12-08 13:44:57 +08:00
回复了 lovebeyondalways 创建的主题 Django 从 wordpress 如何导入文章到 django 博客里
@falcon05

静态文件直接转过去就可以了。

缩掠图需要实现一下。
2016-12-08 11:25:11 +08:00
回复了 lovebeyondalways 创建的主题 Django 从 wordpress 如何导入文章到 django 博客里
你需要写个脚本,导出所有数据, Json 格式就不错。
再写一个脚本,导入所有数据。收工。
@northisland

36 条被你吃了么……

本身新闻不就是在说协商以及协商之后的事情么……
@Aixtuz

我引用的条文还不够清楚么。

辞退孕妇本身并不违法。

根据某两条条文的辞退才违法。
@hundred

首先。我个人对孕妇没做过评价,对这个公司的评价是

‘公司的问题是不要脸面了。搞个大肚子坐在门口看门,这是把自己的形象破坏的一榻糊涂啊。

但是,他自己不要脸,不代表有人针对孕妇啊,不是孕妇的又没啥好果子…… ’

其次,我也是搞不懂现在的 V2EX 了。 V2EX 号称是“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怎么感觉压根都是一群没什么工作经验的人在这里瞎 YY 。

就劳务关系来说,公司一定是比员工有优势的。这也是为什么劳动法的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偏向求职者的原因。

但哪怕是劳动法有偏向,公司也有的是合理合法(未必合情)的方法来逼员工走。

这个楼主提到的公司的手法虽然丢脸,但还不算很恶心的。比如说,你可以搜索下 “孕妇 扫厕所”。在比如,如果不是让孕妇坐在门口,而是让孕妇坐在机房 /服务器前面?

所以我在 V2EX 上一般评论这种事情还是比较偏向员工这边的。

但是,孕妇又是一个特例。

一般情况下孕妇只要不犯错,不能开除,而且,只要能开得出病假条,想怎么请病假就怎么请病假。至于开不出假条么,只能说太天真了。

猜猜我老婆确定怀孕后,到产假休完前上过几天班?

再给个链接参考下:

http://bbs.51job.com/topic.php?tid=145923

一个不顾公司脸面让孕妇坐大门口,一个不请假就这么耗着。双方要么是都太空,要么是都太蠢,要么是在斗气。

当然,太空,太蠢,斗气都是双方的事情。

要讲法律,就讲法律。

要讲手段,就比手段。

职场难道不就是怎么简单么?

但整个帖子强调辞退孕妇是什么鬼?不是因为是孕妇才没和其他人一起被辞退么?更不提楼主让别人只看新闻前三段不看全文的细节是什么鬼?

PS:
关于孕妇调岗,可以看这个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460280
@Aixtuz

顺便,不归与孕妇有关的四十二条管的,还包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ixtuz

说违法就违法,以喷治国,大写的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es

他的意思应该是该员工目前的行为[曝光媒体]可能会违反规章。

可以成为曝光后解雇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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